6.0.8 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施工技术资料完成情况;
3.主要建筑设备、设施系统调试情况;
4.安全、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5.其它应予说明的情况。
6.0.9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
1.施工检(试)验计划
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检(试)验计划,明确负责人,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2)施工检(试)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合理,保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和取(采)样的连续、均匀、完整性。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样本和试件制作,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过程应有监理(建设)人员旁站监理,记录应分类收集、汇总整理。
2)见证取样和应做检(试)验的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3)工程竣工后,应待各检(试)验报告齐全后,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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