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辅导第五章9

发表时间:2016/2/24 9:56: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

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

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编辑推荐:

造价工程师培训班哪家好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真题

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10月15、16日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