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财务相关的税收规定4-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讲义精华

发表时间:2010/8/13 9:07: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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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
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生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
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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