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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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 |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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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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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上述规定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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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概念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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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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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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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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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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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