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类工业建筑物(1)凡是建筑物中制造、使用和储存爆炸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至于造 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有Q-2级或G-2级爆炸危险的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业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5)在平衡雷暴日大于16 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第三类工业建筑物(1)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 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
(2)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的地区建筑物;
(3)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年雷暴日数少于30的地区,其高度可分2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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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