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一章知识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发表时间:2017/11/15 10:12: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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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在1996年联合发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文件的陆续颁布与实施,确立了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框架。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如图1.3.1所示。

(一)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从1997年的试点考试至今,每年均举行一次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除1999.年停考外)。截至2016年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超过15万人。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专业)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由国家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二)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取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住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须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1)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年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2)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迤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3)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1)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

2)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及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每半天可认定4个学时;

3)其他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认定的学时。

(五)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誓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苒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至;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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