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内外法律体系及代理-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讲义精华

发表时间:2010/8/16 16:54: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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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法律体系

案例法系

该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主,又称英美法系,源于英国。

成文法系

该法系源于法国,又称大陆法系。法国、德国、中国、印度等以成文法系为主。

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几个层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代理关系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租赁等;

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等;

3)代理进行诉讼。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的种类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⑴“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⑵“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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