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考点辅导3

发表时间:2015/7/18 16:1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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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变更

(1)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注:* 在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中均包括“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2)变更的程序。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分两种情形:

1)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①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②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③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④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2. 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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