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汇总五
4.保险期限
(1)安装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保险单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投保工程动工之日;②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在实践中,工程的安装一般分期或分项进行,尤其是大型项目。因此,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前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的部分项目,则在验收完毕或实际投入使用时对该部分的责任即告终止。
(2)试车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装完毕后的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其长短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或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并在保单上列明。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费。对于试车考核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是使用过的,则自试车之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时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工程提前完工,则从该日起算加上规定的月份数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终止;如按时完工,则按保单上规定的日期终止。要注意的是,对旧的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也不承保保证期责任。试车一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保险期限的延长。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有关规定相同。
5.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安装技术难度。
(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条件。
(4)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质量、型号。
(5)工期长短及安装季节,试车期和保证期的长短。
(6)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7)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同时,还应注意,安装工程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㈢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建筑施工企业。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2.保险范围: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5.保险费率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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