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案例辅导:案例二十五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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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计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出面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表4-1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1
 
 
 
 
 
 
 
 
n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
答: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单价法进行编制。
 
问题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
(1)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项目施工招标人应该是政府通过合法的程序选择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政府方对项目施工招标有监督的权利。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问题3: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答: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去掉后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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