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1)-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讲义精华

发表时间:2010/8/16 17:1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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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概述

1.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同的订立

要约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中,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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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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