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九)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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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案例」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 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发包人应负设计修改责任

「案例」  饮食服务总公司请T设计公司为其拟建的“四季香”酒楼进行设计,并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包括全部工程建筑面积,造价为140 万元人民币,设计风格为古色古香。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为3个月。T公司如期完成设计,将设计图纸交付S公司。S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为在竞争中获胜,决定将建筑面积增加近一倍,并提高酒楼的装饰标准,将总造价提高到280万元人民币,并请T公司在原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但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费用等签订书面协议。在结算设计费时,S公司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T公司认为修改设计的费用标准应相应提高,因为装修规格提高,工作量增大,S公司认为 T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延期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设计费的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S公司应按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向T公司增付设计费,因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期限进行约定,因此,T公司不承担延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公司委托T公司进行酒楼设计,在T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后,S公司又要求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增加了设计面积、提高了装饰标准。但是,双方没有对修改和增加设计的费用作出约定,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的规定,认定S公司依设计人T公司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是正确的。至于S公司所提出的T公司的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为双方未就修改设计的提交日期进行约定,也就无所谓违约,因此对T公司当然无须承担延期提交设计图纸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案例」  某市轮胎厂与某市建筑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项目为6层楼招待所,建筑面积为4247.4平方米,总造价 108万元;1993年5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25日竣工;合同生效后10日预付48万元的材料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工程按施工详图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执行国家质量标准。轮胎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又付款22万元,尚欠38万元,轮胎厂在1994年3月8日写有欠条,表示分期给付欠款。 1995年1月轮胎厂被省外贸公司兼并。同年5月,外贸公司在某市报纸上刊登启示通知与原轮胎厂有业务联系者,见报后一个月内来该厂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同年12月建筑公司持欠条向外贸公司要款,外贸公司以原轮胎厂的帐上无此款反映,要款已超过报上规定的时间为由拒付此款。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外贸公司支付欠款和银行利息。法院判决外贸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38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轮胎厂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均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且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验收结算,明确了工程价款,轮胎厂扣除预付款48万元,竣工后支付工程款22万元,还应向建筑公司支付余款38万元。1994年3月8日,轮胎厂又书面表示分期给付欠款。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轮胎厂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应由轮胎厂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厂已被外贸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应由外贸公司承担,外贸公司拒绝付款无法律依据,建筑公司可与外贸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以支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公司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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