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5

发表时间:2011/5/30 10:58: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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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汇总

2.注册

注册及执业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从事本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管理。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3.有关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造价协会负责。继续教育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工作过程。

希望学员关注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的计算方法。参见教材21页。

违规处罚

1.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2.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4.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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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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