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理论法规辅导:工程建设法律(六)

发表时间:2011/4/2 11:1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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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来消灭合同的行为称为(   )。

A.留置

B.保全

C.质押

D.提存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2.甲、乙两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但甲单位因丙单位的原因使合同延迟履行,则(  )。

A.甲单位应向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B.丙单位应向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两单位均可向丙单位提出索赔

D.乙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当事人一方(甲单位)因第三人(丙单位)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乙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建设单位许可,分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B.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高的单位考虑

C.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负责

D.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答案: 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建筑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掌握。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作废标处理的是(  )。

A.投标文件中个别地方存在漏项

B.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

C.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D.投标文件签字人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D

解析: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应作为废标处理,出现细微偏差,可以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重大偏差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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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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