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理论与法规-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

发表时间:2010/11/2 11:49: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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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92.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293. 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性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94. 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95. 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96. 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97.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

298. 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

299.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300.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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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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