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55

发表时间:2011/6/7 10:50: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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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汇总六

合同法

㈢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⑵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3.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这类合同的主要方式。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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