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汇总六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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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⑶县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⑷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⑸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须取得出让方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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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 |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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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的内容 |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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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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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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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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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类别 |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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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的范围 |
《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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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 |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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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实施 |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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