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第十六讲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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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内容提要
这节课主要介绍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三、内容讲解
大纲要求
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
本章考核知识点有: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2)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的概念、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3)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4)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约占13题,共16分;2004年占15题,共16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掌握有关合同法的内容。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来解决;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
(2)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法》中,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企业单位从业资格制度审查须具备的条件;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的安全措施。《招标投标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招标的要求;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方式。《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享有的权力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土地管理法》中,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用项目;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行为的内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内容;商业侵权行为的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设立;破产的清偿顺序。《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注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根据征税对象区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3)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经济法律实施包括的行为和事件,代理关系的种类,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第一节概述
一、经济法律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律法规的概念
经济法律法规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机关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和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等。
(二)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法规调整以下社会经济关系: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就是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法律有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价格法等。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
1、国家
国家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和责任。国家的具体经济职能,以及权利的享有、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履行,都要由具体的、与经济和经济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承受。
2、法人
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Page]
3、其他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
4、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他们是特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要纳人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5、公民
在一般情况下,公民作为自然人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一定范围内,如在税收关系、投资关系中,公民亦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
1、行为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等。
2、物
指可以被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根据实践作不同的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和不受限制的流通物,等等。
3、财
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支票等。
4、智力成果
即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经济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的另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
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包括做出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即作为,或者不做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作为。
2、事件
事件,是指那些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四、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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