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案例辅导:案例四十七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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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承包商与某业主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2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600元。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5所示)并获批准。

 根据图5-5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商单位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由于承包商自身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1:简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问题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答: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D、G、L,工期为22天。由于工作A、K、Q要使用同一台机械,而工作A的ES=0,工作Q的EF=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7+3=14天,闲置时间为21-14=7天。
将C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如图5-7所示。

               图5-7  网络计划分析(二)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F、Q,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22=2天。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2=24天。
 
问题3: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为280元/天,则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追加额为多少元?
    答: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如图5-8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E、K、N、Q,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1天×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索赔:(24-21)天×280元/天=840元
     费用追加额: 840-60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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