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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许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初始注册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42. 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2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43.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44. 申请续期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5. 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46. 继续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国内外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方法;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与方法;各省级、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47. 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各种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培训、专题研讨活动;
48. 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课程进修;编撰出版专业著作或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承担专业课题研究成果;
49.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计算方法:参加国内外工程造价学术交流、研讨会,每满一天计八学时;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每满1小时,计算1小时;发表专业论文和著作在国际杂志上发表每篇计30个学时;国家级杂志上每篇计15个学时;省级杂志上第篇计10个学时;正式出版社出版工程造价方面的著作计40个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讲课的教师每讲一次计20个学时;
50. 咨询业的社会功能:服务功能;引导功能;联系功能;
51.项目流动资金中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包括企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需要量=(年工资福利费+年其他费用)/现金周转次数;
52.流动负债只考虑应付帐款一项。应付帐款=(年外购原材料+年外购燃料)/应付帐款周转次数;
53.财务基础数据测算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和筹措;生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与税金;销售利润的形成与分配;贷款还本付息测算;
54.生产成本费用是指项目生产运营支出的各种费用;按成本与生产过程的关系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按成本与产量的关系,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按财务评价的特定要求分为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
55.总成本费用包括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
56.产品制造费用由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组成;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期间费用不计入成本;直接费用由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其他直接支出组成;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
57.销售收入的估算:确定销售量;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8.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归还借款的利息;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59.国外借款的还款方式:等额还本付息;等额还本、利息照付;
60.财务评价的作用:考虑项目财务盈利能力;用于制定适宜的资金规划;为协调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提供依据;财务评价的内容:财务盈利能力评价主要考察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为此目的,需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三个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偿债能力分析主要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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