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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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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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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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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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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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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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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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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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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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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及执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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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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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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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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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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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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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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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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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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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注册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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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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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注册的程序申请并补发。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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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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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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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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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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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失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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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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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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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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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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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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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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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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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或取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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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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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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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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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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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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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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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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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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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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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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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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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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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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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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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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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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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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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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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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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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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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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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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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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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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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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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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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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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