㈧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②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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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