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60

发表时间:2011/6/7 10:55: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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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讲义汇总六

三、政府采购法

概念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采购人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分类

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的  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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