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一、内容提要
这节课主要介绍第五章第三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二、重点、难点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三、内容讲解
大纲要求
1、熟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2、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
证。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1)企业单位条件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Page]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设计也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是根据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的综合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例: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禁止性行为的有( )。
A.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联合高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
C.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D.总承包单位自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根据工程实际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答案:ABDE
二、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招标
1、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三)投标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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