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财务相关的税收规定1-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讲义精华

发表时间:2010/8/13 8:58: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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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有关的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对象
提供应税劳务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转让无形资产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销售不动产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税率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特别注意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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