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背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3)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主要措施有:
①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②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前者尽心尽力为企业服务,后者依据公司信息及市场行情做出证券买卖决定。
③严格保密纪律,有机会获敢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不泄露、不利用内幕信息,非参与企业服务的人员自觉作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④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同时,也严禁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证券公司制度规定的便利,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
(2)加强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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