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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辅导(32)

发表时间:2011/11/29 11:58: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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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知识点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 了解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为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第五节 证券服务机构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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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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