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在承销前的较早阶段即已通过向其网络内客户的推介或路演,初步确定了认购量和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发行价格,正式承销前的市场预测和承销协议签署仅具备有限的商业和法律意义。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1.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阶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步骤:(实施企业改组方案)、(选聘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设立公司)、(提交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和(核准)。(多选题,对于各个阶段活动的主体及主要内容见下表,在选择题、判断中可出题)
2.为实现境外募股与上市的目标,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多选题)
(1)突出主营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3)保持较高的利润总额与资产利润率;
(4)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境外募股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5)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关联企业的经济关系。
3.选聘中介机构
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承销商:应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也可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境内、境外)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主要由境内的评估机构担任。某些情况下,可请境外估值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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