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股息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善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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