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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表时间:2016/7/22 13:31: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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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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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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