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
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3.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4.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
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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