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2 13:22:0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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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信息披露(6项,)
3.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必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前一个工作日17:00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全部文件。
4.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5.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6.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等,暂不需要缴纳费用。
(二)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的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
T-4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3日,增发股份提示性公告;
T-1日,询价区间公告;
T+3日,发行结果公告;
T+X日,上市公告或股份变动公告,须在交易所对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同意后,且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3个工作日内刊登。
2.上市公司配股的信息披露
T-5日,配股说明书;
T-3日,配股提示性公告;
T+X日,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须在交易所对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同意后,且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3个工作日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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