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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必考考点10.5

发表时间:2014/4/14 15:5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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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三次预约式于4月27日举行。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各国(地区)大豆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不同程度的资格管理。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总的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地区),其直接的人员监控手段使用得越少。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消化了监管的重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为赢得市场认同“惜名如金”,因为任何一次侥幸心理都可能毁掉其苦心经营的职业生涯。这种市场声誉机制对于遏制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促使其行为长期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目前我国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也日趋成熟。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改任,应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级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市场准入仅仅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第一步,要保证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的实际过程中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就必须结合公司的日常运作,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为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了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3.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5.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6.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7.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1.职责

(1)重点关注基金销售、投资、信息披露、运营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行为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等。

(2)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对基金管理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4)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5)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6)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7)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8)发现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况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对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与督察长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督察长不得屈从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压力或者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不报或者作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例题:(判断题)

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事会、但是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

【正确答案】 错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2.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法规规定,当出现以下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之一时,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五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违法违规处理

法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例题:

1.督察长应当在知悉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信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3

B.4

C.5

D.6

【正确答案】 A

2.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 )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正确答案】 C

知识点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基金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收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2009年4月1日实施。任职前应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4.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7.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3)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4)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3)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

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

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例题:单选题

下面关于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B.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

C.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D.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买卖股票

答案:C

知识点三、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和离任审查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二)报备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3、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管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管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应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行业协会。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管任职资格,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参考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三)审计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内容: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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