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
1.短期融资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发行对象
短期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三)债券的形式
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四)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3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五)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六)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就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解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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