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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14

发表时间:2014/5/29 10:51: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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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要点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基本六条)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例题1·单选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包括(  )。

A.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B.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

C.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D.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答案】B

2.独立性(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产供销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掌握前六点)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隋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重点):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重点):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是对发行人的独立性生产不利影响。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此外,向证监会申请监管意见书要提交的说明材料有: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其他情况。

(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潦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同主板上市公司要求一样,以下简称为“同主”)。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主板上市公司是3年3000万)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l年盈利,且净利润二一>500万,最近l年营业收入≥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

(3)最近l期末净资产>t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13000万元。(同主)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是(  )。

A.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B.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l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C.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D.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答案】BCD

2.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不存在以下情况(同主)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l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l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要求(同主)下列情形除外: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最近l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4.其他条件(同主)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同主)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同主)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同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同主)

要点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1)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2008年1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

为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保荐项目进入内核程序后,应组织构建内核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过程包括:①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②成立内核小组;③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④要求发行人整改不规范行为;⑤建立保荐工作档案;⑥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⑦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防火墙”原则);⑨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⑩股票发行经证监会核准后,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⑩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及发行组织工作等);⑥保荐人应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l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出具回访报告,报送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要点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市场上市:申报一受理(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一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一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一发审委审核一决定(6个月内发行股票)。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包括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授权等)。

(3)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报(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对于自主创新企业。还要在意见中说明其能力)。

(4)中国证监会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后由创业板发审委审核,证监会对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未获核准的,可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为保证“三公开”原则,提高证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后,区分为主板市场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即“股票发行申请”);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1.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

(1)发审委的组成

①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创业板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三个发审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②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⑨符合条件: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无违法记录。

④证监会应予以解聘: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2)发审委的职责。

(3)回避的相关事项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直系)担任发行人或保荐

人的董、监、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发审委委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发审委会议

(1)一般要求: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材料上签名并提交工作底稿,备查。

(2)普通程序:

①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②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在网站公布名单等;

③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④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5票为未通过;

⑤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如尚有需核实的影响判断的重大事项时),同意票数达5票,暂缓;否则,按正常程序进行。即使暂缓,也只能暂缓一次。同意暂缓后,由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1)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2)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3)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4)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可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准。此时,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保荐人的保荐。

【例题3·单选题】

关于发审委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

B.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7票为通过

C.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D.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答案】CD

要点四

(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包括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等。

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如果满足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3)拟发行公司最近1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4)封卷时,公司应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上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5)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l5号文第四条的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

(6)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会后事项监管通知》(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9)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要点五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公开发行前更换中介机构的,要求如下。

1.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重新履行核查义务。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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