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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18

发表时间:2013/5/8 13:5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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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了解、复习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教材相关重点,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特地整理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一环节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在与客户建立经纪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客户揭示证券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客户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证券经纪商要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请客户认真详细阅读,然后由客户签署。客户一旦签名,就表明了其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客户从事证券交易,除了要知道存在风险之外,还要了解有关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内容。因此,证券经纪商还要向客户提供一份《客户须知》,以便投资者了解诸如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客户也要在《客户须知》上签名,表明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项内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2007年11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修订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甲方(客户)要向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同样,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要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同时,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该管理模式下,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在证券公司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这里的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办理时客户须按证券营业部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为客户建立其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者委托银行代理。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通过这些变化可以看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一种全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委托单不仅具备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证券投资事务权限的义务,明确了证券经纪商是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代理人的法律身份。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客户作为委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即客户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客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客户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如果开户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的证券经纪商予以更正。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在提出买卖委托之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必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确定委托手段。委托人采用柜台委托时,应当如实填写委托单;采用自助委托时,应当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经纪商规定的程序操作。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不得反悔。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委托人在受托人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客户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收取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证券经纪商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证券经纪商应认真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应相适应;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证券经纪商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有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须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缴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

(7)不接受全权委托。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依据证券买卖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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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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