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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与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和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定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范围: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需要符合工商管理法规外,还需要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服务机构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专业化的需要和社会分工的结果,另一方面业体现了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2007.3.9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2000.6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1997.12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振权、期货业务的管理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
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是还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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