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必考考点10.6

发表时间:2014/3/26 11:44: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一统考于3月23日顺利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必考考点,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三节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要点一

(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1.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六条)发行人必须依据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须遵守该类地区的法律(包括有关配发及发行证券的法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四个方面)

3.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1)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1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①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②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ll.20条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通常能获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的条件:

①该项更改旨在使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新申请人的财政年度相配合;

②业绩已作适当调整,而有关调整必须在向交易所提供的报表中作出详细解释;

③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说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有关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业绩及盈利预测影响。

(3)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①管理层股东: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

②高持股量股东: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且不是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那些股东。

4.分配基准

上市文件必须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发行人、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纳公平准则分配证券。

5.公开招股发售期间的确定

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

6.包销商

中国香港联交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相关文章: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必考考点10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必考考点

2014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章节真题回顾

更多关注:证券资格考试用书  证券考试培训   招生简章   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证券从业

        [无忧通关班]

        科学体系 重学保障 限时特惠

        680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通关班]

        高性价比 大数据题库

        15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强化班]

        入门+进阶 重点强化

        12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