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风险的控制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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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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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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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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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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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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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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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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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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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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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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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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