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证券从业《证券投资基金》要点解析: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发表时间:2015/5/8 14:11: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包括: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

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

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l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

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

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

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

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l0%,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l%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为止。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1.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

编辑推荐: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础知识考点速记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零基础通关方案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证券从业

        [无忧通关班]

        科学体系 重学保障 限时特惠

        680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通关班]

        高性价比 大数据题库

        15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 证券从业

        [金题强化班]

        入门+进阶 重点强化

        128

        了解课程

        656人正在学习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