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包括: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
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
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l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
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
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
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
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l0%,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l%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为止。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1.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