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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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在我国,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之后,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之间转换等交易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1.开放式基金申购的一般规定。
(1)申购的一般规定。
申购的定义:是指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申购价格的确定: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的申购费用作为申购价格。
(3)申购的计价方式:申购采用“未知价”法,通常按照“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请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2.申购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人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申购款,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申购确认信息同时将信息传至管理人,如果申购成功,则将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人帐户,同时基金单位入帐投资人领取申购确认凭证。如果申购失败,则申购款解冻,退还给投资者。 [Page]
(二)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1.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一般规定。
(1)赎回定义: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2)赎回计价方式:在我国,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X赎回份额X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X赎回份额一赎回费
2.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
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是:首先投资者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赎回份额,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 TA向网点下传赎回确认信息,并同时传给托管人和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下划赎回款,网点收到赎回确认信息以及赎回款项,赎回成功后,网点将赎回款划至投资人资金帐户,投资人领取赎回款和确认凭证。如果赎回失败,则基金单位解冻。
3.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在赎回方面有些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的规定。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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