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式考试于7月27日举行。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目要求,请选出正确的选项)
1.关于募股资金运用方面,发行人应披露( )内容。
A.不足资金的落实情况
B.资金的使用效率
C.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D.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2.发审委的组成结构是( )。
A.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B.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C.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D.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3.发行人在( )情况下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A.披露信息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B.涉及国家机密
C.涉及商业秘密
D.披露信息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4.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 )内容。
A.发行股票股数
B.发行股票类型
C.每股发行价格
D.发行股票代码
5.招股说明书中的本次发行概况应包含( )内容。
A.发行方式
B.股票种类
C.发行股数
D.每股发行价
6.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风险因素。
A.市场占有率下降
B.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
C.现金流状况不佳
D.技术不成熟
7.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A.发起人
B.设立方式
C.管理人员结构
D.改制前后的关联关系
8.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变化,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 )。
A.前10名股东
B.前20名自然人股东
C.国有股比例
D.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9.关于业务情况方面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披露( )情况。
A.主要产品价格
B.主营业务
C.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D.主要产品
10.信息披露应坚持( )原则。
A.及时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真实性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1)预计募集资金数额;(2)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3)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2.ABC
[解析]略
3.ABCD
[解析]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4.ABC
[解析]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栽有的内容有:(1)发行股票类型;(2)发行股数;(3)每股发行价格;(4)预计发行日期;(5)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6)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8)保荐人、主承销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5.A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股票种类;(2)每股面值;(3)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4)每股发行价;(5)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6)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7)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9)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10)承销方式;(1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12)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用等)。
6.ABCD
[解析]四个选项所述都属于应当披露的风险因素,此外还有很多风险因素,如资产周转能力差导致的流动风险、现金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短等均应当披露。
7.ABD
[解析]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的情况主要包括:(1)设立方式;(2)发起人;(3)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4)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5)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6)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7)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8)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8.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1)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东;(3)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5)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6)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10.ABCD
[解析]信息披露应坚持:(1)真实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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