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1.交易所的监管
2.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3.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4.客户查询
5.信息公告
6.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在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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