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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 新设合并就是(A+B=C) 公司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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