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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内容1

发表时间:2015/5/20 17:2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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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同次发行的证券的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可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或者由其他保荐机构与之共同担任。

知识点一、保荐机构的资格

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7点,重点1、4、5、6)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提交材料(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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