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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必考考点9.25

发表时间:2014/3/25 15:12: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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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一统考于3月23日顺利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备考,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必考考点,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九节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要点一

(证券公司债券的含义、特点及管理)

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债

券的定义:证券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经批准可以向

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证券公司还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

2.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其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

(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1.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参见本章第三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发行人最近l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l0

亿元;

②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③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④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⑤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⑥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前述②~⑥的要求,且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①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②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③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募集资金的投向

应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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