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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包括董事和监事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有什么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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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包括董事和监事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中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2)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直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且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股、配股、购人(受让)等新增股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向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申请其所持有股份上市流通。

(3)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要求如实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情况,任职期间及离职6个月内不得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被锁定后,对他们通过二级市场购人的本公司股票,将采用即时锁定的办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被锁定后,严禁以变通的手段(例如利用未申报的其他股票账户,借用亲属股票账户等)买卖本公司股票,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对实际锁定的股数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他们己抛出股票(以上市时申报数加上历次送股及实际配股为基准〕,要求其申报说明,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处理;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持股锁定的有关规定,有关人员的持股情况应每年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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