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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5

发表时间:2014/5/29 10:0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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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二次统一考试于6月21、22日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小编准备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希望对备考有所帮助!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考纲结构

考纲分析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修改的有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的相关规定。

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

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

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决议程序。

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

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熟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特别职权、累积投票制度、董事的特别义务、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权的限制、董事会特别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经理工作细则、监事的特别义务和监事会特别职权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掌握利润分配、公积金及其用途。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要点解析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要点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1)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设立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6)所谓核准主义,是指除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经行政主管机构的核准,企业才能有效。

(7)设定准则主义是由法律为企业的设立制定出要件,凡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有效成立。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

【例题1·单选题】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    )设立的方式。

A.私募

B.定向发行

C.招募

D.公开发行

【答案】D

【解析】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发起人人数≤200人,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例题2·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人以上,(    )以下为发起人。A.2,200

B.3,300

C.4,400

D.5,500

【答案】A

【解析】发起人符合法人数2人≤发起人数≤200人,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2)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3·单选题】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35%

B.20%

C.25%

D.40%

【答案】A

【解析】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例题4·判断题】(A表示对,B表示错)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答案】A(对)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起人制定公司童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

创立大会通过。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

6.有公司住所。

(四)设立程序

1.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票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本的30%。

【例题5·不定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出资时可以用(    )出资。

A.货币

B.实物

C.土地使用权

D.工业产权

【答案】ABCD

【解析】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例题6·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A.20%

B.30%

C.40%

D.50%

【答案】B

【解析】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l5目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例题7·单选题】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    )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A.1/3

B.2/3

C.1/2

D.3/5

【答案】C

【解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要点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资格

(1)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工会、大学不可以)。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8·不定项选择题】

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2)义务

①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例题9·单选题】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A.1年

B.2年

C.3年

D.半年

【答案】A

【解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要点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概述

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一是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是想等内容,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效力始于登记注艇公司成立,终于公司注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内容

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l2项内容有: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和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和清算办法i通知和公告办法;其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3.修改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题10·单选题】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A.2/3

B.1/3

C.1/2

D.1/5

【答案】A

【解析】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要点四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两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类似于合伙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

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

对复杂的特点。

1.两者的差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
方式不同

(1)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1)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
(2)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
有最高要求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
程度不同

(1)相对简化,人数较少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可设l~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
较方便)

(1)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经理和监事会
(2)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将财务会
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变更要求

(1)有限一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一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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