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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证券从业《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辅导:证券公司的设立

发表时间:2015/5/4 17:17: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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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l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按照2011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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