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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五章 会后事项

发表时间:2010/8/27 16:22: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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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后事项(共9条,重点强调第6条)
第六,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提示:发行人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2.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3.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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